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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3-03-16 阅读:

全校师生: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)要求,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应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,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年度汇算的内容

2022年度终了后,居民个人(纳税人)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,重新计算年度应纳税额,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。

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,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。

二、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

1.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;

2.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;

3.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;

4.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。

三、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

1.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;

2.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。

四、可享受的税前扣除

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,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:

1.纳税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;

2.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、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,以及减除费用、专项扣除、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;

3.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;

4.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。

五、年度汇算操作指南

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轻松办理年度汇算,具体操作指南详见“浙江工商大学计划财务处” 微信公众号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FOMzyCsJVr1BnppJaYo3dQ)。

六、其他注意事项

1.纳税人需将专项附加扣除、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,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。

2.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,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,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、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。

3.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,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,并在其个人所得税《纳税记录》中予以标注。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,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“首违不罚”原则免予处罚。

4.个人只需在办理申报时同步填写本人银行账号即可,税务机关不会通过其他任何渠道(如电话、短信等)索要银行账户和密码信息,请大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,谨防诈骗。

5.个人所得税APP的“申诉”选项与补(退)税款无关,大家不要误点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
特此通知,望互相转告。

联系人:徐婉玉  联系电话:28008876

 

 计划财务处

2023年3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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